帕劳交存第一份《海洋生物多样性条约》批准书
发布时间:2024-01-23   信息来源:联合国


纽约,1月22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1月22日,帕劳常驻代表在联合国总部向主管法律事务副秘书长兼联合国法律顾问帕劳递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协定》的批准书。这是已交存的《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协定》的第一份批准书。

最近通过的《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协定》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项执行协定。根据通过有效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和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确保目前和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总体目标,《协定》规定: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措施;制定、实施和监测这些措施的具体方式;以及监督《协定》和这些措施执行情况的体制安排。

作为自40多年前通过《海洋法公约》以来几十年来第一项全面的跨部门海洋条约,《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协定》有可能为海洋活动的管理引入更加综合、全面的方法。有效和及时地实施该决议,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这三重地球危机,以及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与海洋相关的目标和具体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自2023年9月20日开放供签署以来,已有83个国家和欧洲联盟签署了《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协定》。《协定》将在交存第六十份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后120天生效。秘书长必须在《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协定》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

在通过《协定》时,秘书长敦促所有国家不遗余力地确保《协定》生效,呼吁它们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尽快签署和批准《协定》,并表示愿意帮助各国实现这一目标。1月16日,参加联合国海洋网络的各组织负责人批准了一项承诺声明,以加强和促进联合国系统在《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协定》方面的活动的协调和一致性,包括支持各国批准和执行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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