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湖北碳交中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389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碳交中心从事的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政策等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 配额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完成后,配额的权属即发生了变更,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成交结果和配额的权属登记。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参与人包括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应为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逆回购方应为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会员管理详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二)交易参与人截止参与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的前3年未出现湖北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湖北碳交中心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第六条 控排企业持有预发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和控排企业持有交易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第七条 单笔配额回购交易的数量应当为1万吨或其整数倍,且不得进行拆分处理。 第八条 正回购方所持有用于配额回购交易的配额应权属明晰,未用于抵押、质押或与第三方签订其他交易协议、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影响交易的情形。 第九条 配额回购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湖北碳交中心交易系统已经确认的成交结果。 第十条 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初始交易日价格和购回交易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最高价格为签订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30%),最低价格为签订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一条 配额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与购回交易日结算价格不计入收盘价。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配额回购交易协议,配额回购交易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信息; (二)交易标的物类型; (三)交易配额数量; (四)交易价格和总价款; (五)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配额回购交易双方应当向湖北碳交中心提交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及有关书面材料。配额回购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湖北碳交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知交易双方;如需交易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交易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未按期或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配额回购交易。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在配额回购交易协议约定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登陆湖北碳交中心交易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申报单的填报及确认。申报单信息必须与配额回购交易协议相关信息一致。 申报信息内容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等。 第十五条 湖北碳交中心对交易参与人提交的配额回购交易申报单进行核对,并在通过后完成配额划转和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进行配额回购交易应严格遵守湖北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关于配额持有量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初始交易完成时,湖北碳交中心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所有配额。 被冻结的配额原则上应在购回交易日通过湖北碳交中心审核后解除冻结,并按照配额回购交易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规形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配额回购交易的双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对交易相对方开展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交易参与人签署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即被认定为已全面了解配额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已充分知晓该配额回购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业务开展有关注意事项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配额回购交易协议中设定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合规的担保形式。 湖北碳交中心可按交易参与人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监管服务。 第二十条 交易参与人发生违约,并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和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签订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湖北碳交中心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指交易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一)交易账户或其中的配额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湖北碳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配额回购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湖北碳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 初始交易:指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向逆回购方卖出标的配额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正回购方按照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标的配额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指满足湖北省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预发配额:指生态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碳市场应履约配额量的一定比例,对企业下一年度进行核算预发的配额。 交易配额:指在湖北试点碳市场交易过的配额。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北碳交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